8/17/16

教育部補助開拓華語文教育產業海外需求計畫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開拓華語文教育產業海外需求計畫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目標地區: 指本部每年公告指定或申請單位自行提出具有新開發價值之海外華語文教育需求地區;其得視實際情況劃分子目標地區。
(二)  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 指受補助團隊於目標地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授課,以第四點第二款所定策略,開拓及經營當地地區網絡。
(三)  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計畫: 指受補助團隊依目標地區之需求 (包括師資、教材、課程、測驗、認證等),以第四點第二款所定策略,開拓海外需求行銷網絡及跨國提供華語文產品及服務(包括線上華語文學習與教材)
(四)  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 指受補助團隊依目標地區之需求(包括師資、教材、課程、認證、測驗等),以第四點第二款所定策略,開拓及建立來臺師資培訓、研習華語或參加線上學習課程之海外行銷網絡。

二、 申請資格:
(一)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除有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補助外,得針對目標地區籌組團隊(以下簡稱申請團隊),以整合服務之方式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申請補助:
1. 從事華語文教學、學習及推廣之全國各大專校院、非營利機關、團體及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非營利教育機構。
2. 政府之海外駐點,或經政府立案在海外從事與華語文教學、學習及推廣之單位,例如各部會駐外館處、臺灣書院、臺灣教育中心、海外臺灣學校,或僑務委員會輔導並推薦之海外僑校或僑教聯合組織。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1. 補助類別之非營利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海外駐點非屬中華民國政府管轄或輔導。
2. 最近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3. 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 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
前項團隊,應依海外目標地區之需求籌組,其成員得包括產、官、學、民具有華語文實體教學、數位學習、師資培訓、測驗認證、課程教材、市場研究、行銷推廣及商機開發等專長者。

五、 補助類別及上限:
(一)        補助分為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計畫及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等三類,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申請資格者,得就三類計畫單獨或任意組合提出申請。計畫補助期限為四年,並應以第五年起由海外使用者付費為最終目標。
(二)  前款三類計畫之補助,分二階段提出申請:
1. 第一年先期開發階段:工作內容包括進行目標地區之需求分析、拜訪當地機構進行說明行銷介紹、與目標地區進行試點計畫、擬訂三年業務發展計畫等。
2. 第二年至第四年地區開拓階段:工作內容為進行目標地區之需求分析、拜訪當地機構進行說明行銷、開發及輸出華語文教育服務及產品、建立銷售通路等。
(一)  各申請案均應定出分年績效目標(KPI),並於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提出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其績效目標達成情形未達各申請案自訂之績效目標(KPI)百分之二十者,本部得酌予降低次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二) 第一款三類計畫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為組合提出之計畫者,補助款上限為每案補助上限之總和:
1. 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第一年團隊自籌百分之三十,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案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則;第二年本部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年及第四年,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至第四年每案每年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
2. 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計畫:第一年團隊自籌百分之三十,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則;第二年本部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年及第四年,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至第四年每案每年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3. 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第一年由團隊自籌百分之三十,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每案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則;第二年本部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年及第四年,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年至第四年每案每年補助上限以新臺幣二百十萬元為原則。
  前項第四款獲補助之申請案,自第二年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提升情形審酌增加補助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一)      目標地區之合作夥伴出資比率逐年提升。
(二)  計畫產生可衡量之具體利潤逐年提升。
  已獲核定補助之一百零三年度申請案第三年與第四年,及一百零四年度申請案第二年至四年,其本部補助之比率,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已獲核定補助之一百零三年度申請案,其第二年計畫經審查不通過或未繼續申請第二年計畫者,及第二年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因故撤案及延後辦理者,得重新提出第二年至第四年計畫之申請。
五、 補助項目及金額:依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申請、審查及結報;接受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  第一年先期開發階段:
1. 人事費: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2. 開發人員機票費用:以補助經濟艙機票為限。
3. 國外差旅費用:每日不得逾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所定數額。
4. 專案計畫可邀請國外利害關係人或夥伴來臺,支付渠等來臺旅運費,包括機票費及在臺交通費、住宿費。
5. 外語版或非中文正體版宣傳品製作費用:包括製作平面、電子及各類新媒體 (如EDM APP 、社群網站、視頻等)行銷活動之宣傳品等;其以每次申請案之需求為限,但電子類且可延續使用之宣傳品,僅得申請一次建置費用補助。
(一)  第二年至第四年地區開拓階段:補助項目如附件一。

附件一:經費補助項目一覽表

表一:第2-4年(地區開拓階段)補助項目表

項目
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
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計畫
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
1. 海外專案辦公室場地費。
不予補助
不予補助
2. 國外旅運費:補助赴海外任教之華語文教師臺灣至任教國家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機票款補助上限詳見表三,機票款申請人應檢具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並於補助上限基準內核實報支。
同左
同左
3. 華語文教師赴海外任教之生活費補助,以由聘任之國外學校提供為原則,本部補助應聘華語教師每月生活費詳見表二。
同左
不予補助
4. 補助海外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專職人員或其他專案計畫人 員國外旅運費以經濟艙機票為限,機票款補助上限詳見表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補助上限基準內核實報支。
5. 國外差旅費用:補助海外拓展華語文教育海外據點計畫專職人員及其他專案計畫參與人員生活費用,每日不得逾中央機關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
同左
同左
6. 專案計畫可邀請國外利害關係人或夥伴來臺,支付渠等來臺旅運費,包括機票費及在臺交通費、住宿費。
同左
同左
7. 行銷公關活動費用:
補助承租之行銷公關活動場地租金及布置、翻譯、文宣廣告製作及行銷宣傳、網站經營等費用。
同左
同左
8. 辦理既有服務及產品之加值應用或創新,或跨領域合作,或整合性方案所需相關費用。
同左
同左
9. 參展、拓銷團、買主媒合活動費用、活動獎助金、購置紀念品、購置設備器材、交際費、餐飲費、地區調查費、樣品與展品費、認證費、運輸費、材料費等項目不得申請補助。
同左
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