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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大專校院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之相關規定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臺教高(五)字第 1090056111B 號

核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各大專校院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一案,請依下列說明 事項辦理:

一、本部考量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除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 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之外,亦宜審酌當地國防疫彈性措施(邊境管制及 遠距教學)等綜合判斷進行採認。

二、我國學校嗣後針對疫情期間返國學生之國外學歷,如其停留當地國時間,加計其因當地國 防疫限制入境或因學校防疫改採遠距教學而未停留當地國時間,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所定修業期限者,得予採計。

三、上開遠距教學得予採計為申請人停留當地學校修業期限,以當地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措施期間為限,並應請是類學生出具當地國及學校證明文件,以利各校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時綜合判斷。

四、承上做法舉例如后:甲生持 A 國碩士學歷申請採認,其停留 A 國六個月,A 國學校因疫情 關閉全數課程改採遠距教學,甲生返回母國遠距學習六個月,達成畢業條件並取得學位, 其修業期間得併採計為十二個月,滿足法定八個月期限。

部 長 潘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