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全球學習華語熱潮,有效整合國內資源及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鼓勵以整合服務策略,推動華語文教育國際合作及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華語文教育產業包括華語文教育產業之上游、中游、下游,其範圍分別如下:
(一) 上游:華語文教學系所及學程、華語文師資培訓、華語文課程及教材開發等相關機構及廠商。
(二) 中游: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華語文能力測驗、華語師資輸出、華語文學習、課程及教材輸出相關機構及廠商。
(三) 下游:華語文教育推廣、行銷及通路建構相關機構及廠商。
三、計畫執行方式:計畫申請單位與華語文上游、中游、下游機構或廠商相互合作,運用下列整合服務策略研提計畫申請:
(一) 既有服務及產品之加值應用或創新:以目標客戶需求及地區特性為導向,將既有之教育服務及教材加以整合改進,並結合新科技,例如雲端科技、智慧手持裝置、行動通訊網路、電子智慧白板等,創造新華語文教育服務及產品,包括發展適地性教學方式、設計適地性教學內涵、培訓適地性師資、改造華語文教學工具、教材及自修學習產品等。
(二) 跨領域合作:結合華語文教育產業水平合作相關領域,例如影視產業、會議展覽產業、觀光產業、翻譯產業、科技產業及文創產業,依共利綜效原則,共同推動華語文教育產業擴大加值之行銷、展示、競賽、宣傳等。
(三) 整合性方案:開發各種整合性創新學習模式,例如浸潤式學習(融入藝術、體育等相關學科領域之教學情境)、整合式學習(結合企業實習,產業運作活動等學習模式)、移動式學習(華語文學習結合社區活動、參訪旅遊、實習等)。
四、補助對象(計畫申請單位):
(一) 設有華語文中心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校院。
(二) 設有華語文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可之大專校院。
(三) 國內依法設立從事華語文相關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性之社團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文教組織)。
(四) 國內政府機關、本部駐境外機構(教育組及派駐人員)。
五、補助類別、項目及原則:
(一) 網路(線上)學習類,其補助項目:開設線上華語課程或華師培訓課程之華師鐘點費與自編教材、網頁設計、資料庫維護及文宣印製等費用等。
(二) 國際學術研討交流類,其補助項目:
1、辦理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會議所需外部場地費、講座鐘點費及印刷費等。
2、國外具國際聲望及學術地位之學者專家受邀來臺擔任講座之來回機票款、在臺期間國內旅運費及膳宿費等。
3、應邀參與國際性學術研討交流擔任專題講座或論文發表之國內華語文學者專家之往返機票款、參加國際性組織之註冊費等。
(三) 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產業類:
1、補助項目:
(1) 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依當地法令規定於海外目標地區設立專案辦公室,並於當地開班授課收費,其開拓及經營所需費用。
(2) 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開拓海外需求及行銷推廣華語相關產品或服務,如推廣師資、教材(包括線上)、課程(包括線上)、測驗、認證等所需費用。
(3) 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開拓海外人士來臺參加師資培訓、研習華語或線上學習課程等所需費用。
2、補助原則:以海外使用者付費為目標,依海外華語需求籌組團隊,規劃華語文教育輸出計畫,包括產、官、學、民等成員之整合服務。
(四) 策略專案類:針對產業輸出潛力高之海外目標地區,辦理符合我國華語文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例如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等,補助規定如下:
1、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培訓團:
(1) 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至二十人在臺培訓二週為原則,以具對臺推動華語教學交流具潛力華語教師(在當地華語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者),近三年內未獲本部相關補助者優先。
(2) 補助項目:酌予補助成員在臺研習期間所需費用,每人每天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補助以二週為原則;機票款及保險費不予補助。
(3) 補助原則: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2、外國學校學生來臺短期華語文研習團:
(1) 成員資格:每團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由外國正規學制之各級主流學校籌組學生團(包括隨團教師一至二名),來臺至我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中心進行華語及文化研習。
(2) 補助項目:
每人每週補助新臺幣四千元,補助以二週至四週為原則。
每週研習華語課程(不包括文化參訪)五天,至少十五小時。
(3) 補助原則:由本部補助承辦研習培訓之計畫單位(國內大專校院或非營利文教組織)。
3、海外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國內華語文領域學者專家應邀赴海外知名大學擔任國際華語系列講座,其得參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往返機票款、講座鐘點費、當地膳宿費、交通費。但如邀請之外國學校亦提供國內學者相關酬勞,以不得重複支領為原則。
4、其他策略專案:符合我國華語文教育政策需要之各類專案,依各計畫相關項目補助所需費用。
六、補助基準:
(一) 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目之所需經費,包括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其中人事費計畫人數依實際需要編列,不得超過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另各項目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二) 各類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但為配合國際需求及我國政策推動,對於現階段較迫切之類別得優先補助,並得提高補助比率或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申請期限:除應本部政策需要或情形特殊者外,計畫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活動辦理三個月前提出;未依規定申請者,本部得不予補助。
2、申請文件:計畫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書、相關申請文件(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及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影本(立案證明等),各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3、同時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時,應詳列各補助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 審查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本部得指定專責單位對計畫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確認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
(1) 本部得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研領域國內外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針對通過初審單位進行複審。
(2) 視業務需要,計畫申請單位應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未出席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申請。
(3) 審查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廢止該補助之核定。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經費請撥:經本部核准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後,應檢具經出納、會計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之領據,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帳戶及銀行帳號,送本部請撥。
(二) 經費結報: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部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或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十、注意事項:
(一) 本部得協調輔導受補助單位規劃其申請案之方向。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報經本部同意,並依本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三) 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申請相同項目之經費補助。
(四) 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五) 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有關拓展海外華語文教育據點、推動華語文教育海外輸出及推廣外國人士來臺學習華語計畫之申請補助等事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